2000年10月31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00〕309号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分总则、矿业权出让、矿业权转让、监督管理、附则5章69条,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7月16日,国土资源部以国土资发〔2014〕89号印发《关于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五条规定。
通知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3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为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配套法规,经研究,现将《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印发执行。[1]
国土资源部
二○○○年十一月一日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 https://baike.baidu.com/item/%E7%9F%BF%E4%B8%9A%E6%9D%83%E5%87%BA%E8%AE%A9%E8%BD%AC%E8%AE%A9%E7%AE%A1%E7%90%86%E6%9A%82%E8%A1%8C%E8%A7%84%E5%AE%9A/6825632?fr=aladd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