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6日,据北京青年报报道。江苏常州钟鼓楼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了一起人民警察涉案的敲诈勒索、强制猥亵案的起诉书。
2020年6月25日,方某再一次进入了派出所。与以往进入派出所是为了工作不同,方某这次进入派出所,是因为刑事拘留。
屠龙者变恶龙
方某,男,26岁,大学文化,原系某派出所民警。
6月18日,在常州市钟楼区某住所,方某与一名卖淫女宋某发生了性关系。在行为结束之后,方某亮出了自己的警官证,并以卖淫为由,要将宋某带进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见此情形,宋某立即向方某求饶,并向方某转账1万元以求免于处理。在收到宋某的转账之后,方某并没有停止威胁行为。反而他为了追求刺激,再次要求宋某为自己进行服务。
法院提起公诉
事发之后,方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承认了自己的罪行。同时,退回了全部赃款,并取得了受害人的原谅。
同年6月25日,方某被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刑事拘留;7月9日,经钟楼区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将方某逮捕;最终,经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分局的侦查,方某于9月3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强制猥亵罪移送至江苏常州钟鼓楼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方认为,被告人方某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同时被告人方某以胁迫方法强制猥亵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同时检方还指出,被告人方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被告人方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方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就在近日,钟楼区法院对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方某犯敲诈勒索罪、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其中第一章总则第四条明确指出:人民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纪律严明,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同时,在《警察法》第三章义务和纪律第二十二条中明确指出: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作为人民警察,应该做到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做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应该做到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行动。而不是玩忽职守,知法犯法,利用自己的身份敲诈勒索。
作为一名成年人,做事情之前应该考虑相应的后果,三思而后行。
26岁,正值生命中最好的年华,应该努力奋斗提升自己,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知错能改善莫大焉,方某能够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同时也受到了他应有的惩罚。希望方某能够吸取教训,以此为戒,在美好的年华中,做出对社会更有意义的事情。